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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關單位、駐宛兩屬企事業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南陽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試行)》(宛政[2001]65號)自2002年元月實施以來,較好地保障了參保職工患大病后的醫療待遇。根據運行的情況,經研究,現將大額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調整通知如下:
參保人員住院及重癥慢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全年累計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 符合《暫行規定》中統籌基金支付條件的 ,由大額醫療費用基金原支付標準的85%調整到90%,每人每年度由原大額醫療費用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最高限額12萬元調整為16萬元,調整執行日期為2003年7月1日,其它有關規定仍按宛政[2001]65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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