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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市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二類:700元/月,適用于鎮江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鎮江新區),丹陽市,揚中市; 三類:590元/月,適用于句容市。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 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類:5.9元/小時,適用于鎮江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鎮江新區),丹陽市,揚中市; 三類:5.0元/小時,適用于句容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