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背景依據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8號) 這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是應對疫情這一突發事件所采取的一項特殊措施,是為了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 二、主要內容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二)企業劃型用人單位“零操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協作配合,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規定,以統計和稅務數據為依據共同做好企業劃型工作。其他無法劃型企業,依據參保人員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進行劃型。 企業單位可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查詢劃型結果,對劃型結果有異議的,應在3月底前向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同時提交2019年本單位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2019年12月實際從業人數。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三)緩繳困難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審核通過后,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每月應繳費用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緩繳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用人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 (四)緩繳申請“零材料”網上辦 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可以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眾號提交緩繳申請,簽訂《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協議》,審核通過后,依據緩繳協議約定執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緩繳申請,4月至11月期間每月1日至5日受理。 (五)其他事項 1.旅游、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影響較大的十類行業企業,已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至7月底的,需根據自身情況,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請緩繳,不再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2.未繳納2020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可延長至7月底前完成該項繳費。 三、保障措施 (一)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