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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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保護創新成果,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支撐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上海市專利保護條例》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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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利資助是指在市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中安排相關資金,對資助申請人申請專利或開展專利相關工作所給予的資助。 專利資助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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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資助申請人是指注冊或登記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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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利資助遵循“誠信申請、部分資助、促進運用、突出重點”的原則。 重點支持發明專利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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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獲得中央財政或市級財政有關專利資助資金的,不得重復申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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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資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市財政局負責專利資助資金的預算審核,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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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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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一般資助是指對資助申請人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向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及國外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申請專利的相關費用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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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助申請人,可以申請資助: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二)國內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三)香港注冊標準專利、澳門授權發明專利或臺灣授權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港澳臺地區專利)專利權人; (四)依據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國外專利)專利權人。 前款所述資助申請人申請專利時,申請人地址應當屬于本市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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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一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應當由申請人共同提出資助申請,且專利申請時第一申請人地址屬于本市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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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申請費(包括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在專利申請受理后按實際繳納金額的80%資助; (二)實質審查費、授權費(包括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權當年年費),在授權后按實際繳納的金額資助; (三)授權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費,按實際繳納金額的80%資助; (四)專利代理費,在授權后按每項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資助。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緩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的國內發明專利,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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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內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申請費(包括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和授權費(包括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權當年年費)在授權后,實用新型按實際繳納金額的50%資助,外觀設計按實際繳納金額的60%資助。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緩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的國內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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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港澳臺地區專利資助的,每項專利的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 資助項目為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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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外專利資助的,每項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5個國家,每個國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每項外觀設計專利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每個國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 資助項目為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 同一個資助申請人每年度獲得的國外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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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受理資助申請后,國內專利和港澳臺地區專利在15個工作日內,國外專利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資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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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專項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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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專項資助是指對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示范企事業單位,在其開展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給予的資助。 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示范企事業單位的認定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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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資助申請人獲得的專項資助應當用于以下工作: (一)專利管理標準化建設; (二)專利戰略制定與實施; (三)專利數據庫、預警平臺建設; (四)專利托管、質押、轉讓和許可; (五)專利人才培訓; (六)專利維權; (七)其他專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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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在兩年試點期限內每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0萬元。 專利工作示范企事業單位在兩年示范期限內每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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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根據被認定的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或示范企事業單位提交的專利工作計劃和資金預算,市知識產權局在2個月內作出審核決定,審核通過的預撥不超過資助總額70%的資金。 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或示范企事業單位期滿后,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考核,考核通過的撥付專項資助的余額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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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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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專利資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確保專利資助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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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資助申請人在申請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規定使用資助資金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兩年內申請專利資助的資格,同時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追究資助申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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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的單位在代理專利申請或承擔相關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資助申請人串通作弊的,停止辦理資助,同時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追究該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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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在資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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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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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區專利資助政策,并告知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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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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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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