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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翔鷺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原固定職工界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意見答復如下: 一、原固定職工主要是指實施勞動制度改革之前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計劃經勞動部門批準招收錄用的職工,以及按政策規定接收安置的軍轉干部、復退軍人。 二、根據省政府1994年4月12日頒發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于我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意見的通知》(閩政[1994]16號),我省企業全面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因此,你公司在閩政[1994]16號文頒布實施以后招收錄用的職工不屬于原固定工。 三、在你公司從2002年改為中外合資企業后,通過調動形式(主要是解決戶口問題)從其他單位調進你公司的原固定工,其經濟補償金計發年限,可參照我廳閩勞關[1999]35號文件規定,即“根據《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指隨企業合資或經組織調動、派遣進入的職工)第一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其連續工齡計發經濟補償金;自行聯系并經有關部門辦理調動手續的,其調入合資企業前的工齡,不作為合資企業計發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復意見處理。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