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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奮斗目標,全面做好我市促進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以新一輪思想大解放為動力,爭當促進就業工作改革創新的排頭兵,加強政府引導,完善市場就業機制,擴大就業規模,改善就業結構,實行統籌就業,促進公平就業,構建促進就業工作的長效機制,以促進就業推動社會和諧。
(二)目標任務。實施積極就業政策,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和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戰略。推進就業管理服務體制機制的改革,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機制,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創建充分就業城市,實現穩定就業和素質就業。城鎮登記失業率努力保持在3%以內;平均失業周期保持在6個月以下;當年新增失業人員就業率達80%以上;新成長勞動力就業率達80%以上;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率達80%以上;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解決就業一戶”。
二、完善政府責任體系,進一步強化政府職責
(三)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就業是民生之本。市、區政府應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從宏觀政策制定、產業結構調整、項目布局、資金投入等方面統籌考慮對就業的影響和效應,實現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相互適應和協調發展。
(四)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市、區政府應建立和完善就業目標責任體系,把登記失業率、促進失業人員就業數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人數、就業人口管理覆蓋率等指標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列為政府和部門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繼續發揮市、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居民就業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強化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完善部門間的聯動工作機制;完善各部門的內部責任制度,將考核指標細化、量化,工作落實到基層,責任落實到個人。建立促進就業的激勵機制,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加強對失業的宏觀調控。市、區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加強對勞動密集型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情況的監測與跟蹤,規范和控制企業規模性裁員行為,建立勞動力轉移就業應急機制,對因產業結構調整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三、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六)完善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高新技術、金融、物流、文化產業四大支柱產業,鼓勵發展有利于就業的傳統優勢產業和現代生產生活服務業,在優化產業結構的同時,注重保持就業數量的相對穩定和增長,積極調整就業結構,擴大為生產服務的就業規模。市、區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就投資和建設項目對促進就業的影響進行評估。充分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
(七)完善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市、區政府應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扶持公共就業服務,以及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等。完善就業專項資金投入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市、區財政應安排一定資金用于來深建設者公共就業服務及技能培訓。
(八)落實促進就業的稅費政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和人員按國家規定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殘疾人以及高校畢業生免除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九)實行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按國家、省要求,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基礎上,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充分發揮其在穩定就業、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和減少失業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健全市場導向就業機制
(十)完善市場導向就業機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人力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實現勞動者自主擇業、自由流動,企業自主用人,勞動力供求主體之間通過公平競爭、雙向選擇確立勞動關系。整合現有各部門分別管理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建立勞動保障、人事、工商、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對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的聯動工作機制,將人力資源市場運行納入法制化軌道。
(十一)充分發揮職業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區、街道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充分發揮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在人力資源市場上的示范作用,為所有勞動者免費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推行全市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服務規范,探索建立標準化管理模式。鼓勵社會各類中介機構為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服務,制定補貼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機構的辦法,對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給予補貼。中介機構推薦失業人員就業,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正常履行3個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求職登記后經中介機構推薦就業,中介機構按上述標準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十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整合政府職能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信息資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以有效、及時的信息服務引導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促進就業結構與產業結構相適應。
(十三)完善區域勞務合作機制。擴大勞務合作領域,提高勞務合作水平,政府搭建協作平臺,鼓勵有需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力輸出單位簽約,實現勞動力供求的信息對接和工作對接,促進勞動力有組織、有秩序的流動。積極推進校企合作,以政府為主導,搭建人力資源供求和校企合作的信息平臺,鼓勵和組織深圳企業將技能培訓與技能人才培養前置到勞動力輸出地,以聯合辦學、定向培訓等方式培養技能人才,為深圳經濟社會發展積極儲備技能人才。
五、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
(十四)改革就業管理服務體制機制。建立統籌就業管理服務體制,加強對所有勞動者的統籌就業,重點加強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農轉居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及隨軍家屬、殘疾人等的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完善市、區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市、區就業工作事權劃分,積極推進公共就業服務屬地化,實現就業服務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層,推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方便勞動者就近、就地享受公共就業服務。
(十五)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全面加強就業服務隊伍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市、區和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服務窗口,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 “一站式”就業服務,包括就業政策法規咨詢服務,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服務,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服務,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服務等。全市按服務對象合理配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一定時期內開展的公共就業服務專項行動,經市政府批準,所需項目經費在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中列支。
(十六)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制定實施深化就業服務專業化、制度化和社會化建設的規劃。建立公共就業服務的績效管理機制,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同級政府就業工作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推動落實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績效考核的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規范服務操作,簡化辦事程序,合理布局服務場所,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積極推行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化模式,規范就業服務程序,為全體勞動者提供優質、高效、快捷的就業服務。
(十七)建立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的長效工作機制。各區應以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為抓手,積極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擴大達標社區覆蓋面,推動創建充分就業城區活動,促進創建充分就業城市。加強建立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求職登記、跟蹤服務等基礎工作的動態管理制度。加強崗位開發,開發適合失業人員就業的保潔、保綠、物業管理、居家養老等社區服務崗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服務并吸納失業人員就業。加強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職業培訓信息等就業服務專項活動,為勞動者提供最滿意的就業服務。重點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市、區財政對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六、完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
(十八)完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以政府為主導,制定和實施職業教育培訓中長期規劃,建立“政府統籌,市場導向,社會參與”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加強技工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建設。整合職業教育培訓資源,鼓勵用人單位、具有資質的各類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積極參與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和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實施職業教育培訓強市戰略。政府給予各種資源支持,將職業教育培訓做大做強,建立與我市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深圳技術技能人才隊伍。
(十九)創新職業教育培訓模式。發揮職業院校的基礎作用,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根據市場需求確定培養目標、培養計劃、培訓師資,提高技能人才培養的針對性。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落實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加強員工上崗培訓和技能提高培訓,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待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發揮勞動保障部門在技能培訓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改善培訓設施、擴大培訓場地、加強工作力量,改進服務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
(二十)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在崗培訓激勵機制。本市戶籍在職職工及在我市工作并連續參加養老保險2年以上的來深建設者,參加政府公布的補貼目錄內職業(工種)培訓并在深圳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規定證書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訓補貼。勞動者參加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可享受一定的鑒定補貼。鼓勵勞動者參加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并對優勝者給予獎勵。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按現行政策執行。不斷完善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具體辦法,建立健全職業培訓鑒定補貼與培訓鑒定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
(二十一)鼓勵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就業前技能培訓。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本市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培訓期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給予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發展青年見習培訓基地和管理見習學員,對接收見習的企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實訓補貼。鼓勵青年參加職業見習,對30周歲以下、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失業人員和本市新成長勞動力,提供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免費見習培訓,見習期間按每人每月800元標準給予生活補貼,同時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二十二)鼓勵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參加定點培訓機構技能培訓和崗位適應性培訓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和崗位適應性培訓補貼,一年內參加同一工種上一等級技能培訓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訓補貼。畢業2年內未能就業的本市高校畢業生,求職登記后可享受上述的技能培訓補貼。具體培訓項目、培訓周期、培訓價格指導、補貼標準和方式等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后執行。
七、完善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制度
(二十三)明確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已求職登記3個月經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業人員,均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女40周歲(含40歲)、男50周歲(含50歲)以上失業人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供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失業且年齡都在35周歲(含35歲)以上的失業人員;已進行失業登記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進行失業登記的隨軍家屬;以及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對“零就業家庭”中年齡低于35周歲(不含35歲)的失業人員給予就業援助,其可享受補貼、獎勵等政策時間不超過1年,1年后再次失業如不符合其他條件的不再享受對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政策。對獨生子女家庭及單親母親家庭的就業困難人員、殘疾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就業援助。就業困難人員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1年內推薦就業2次,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應聘或用人單位同意錄用但本人不愿上崗的,應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對象資格。正在由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寶安、龍崗、光明新區“農轉居”失業人員除外)不予認定或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二十四)完善就業援助制度。市、區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依托街道、社區基層組織開展就業援助工作,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開展就業援助,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專門臺賬,規范和簡化認定程序,建立就業援助責任制度和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工作機制,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多種形式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實現就業。
(二十五)完善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全方位、多渠道開發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的輔助性工作崗位(含協管員崗位),必須首先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招用失業人員,同等崗位條件下應優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對未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招用失業人員的單位,同級財政部門不予核撥該單位被招用人員相關經費。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招標時,發標文件中應明確投標單位安排一定比例及數量的崗位吸納戶籍居民就業。鼓勵街道建設和發展再就業基地,重點解決“零就業家庭”等特殊就業困難群體就業。
(二十六)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用人單位在規定的工種崗位范圍內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企業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數)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仍由其本人負擔,同時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企業承擔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時,按以上條件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社保補貼按以上同樣標準執行,但不享受招用獎勵政策。以上崗位補貼不列入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按以上條件招用達不到就業困難條件、登記失業達3個月以上的女35周歲(含35歲)、男45周歲(含45歲)以上失業人員的,社保補貼按以上同樣標準執行,同時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
(二十七)完善臨時性工作補貼制度。政府委托的臨時性工作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有償委托勞務派遣機構管理,為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工資、社會保險補貼及補充工傷保險。工資按每人每月1650元的標準發放,社會保險補貼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企業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支付,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仍由其本人負擔。從事臨時性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工資標準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二十八)加強臨近退休失業人員社會保障。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含5年)、個人自愿到個人窗口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月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費全額補貼,補貼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不再享受其他就業援助。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救濟金期間不享受以上社會保險補貼。
八、完善促進創業體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
(二十九)實施創業帶動就業發展戰略。市、區政府應將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宣傳創業理念,完善創業政策,營造創業氛圍,創新工作體制,力爭用三到五年的時間,基本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服務體系和工作機制,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通過創業帶動就業的人數大幅增加,著力將深圳打造成國家級創業型城市。
(三十)改善創業環境。綜合運用產業政策、稅費政策、金融政策、財政政策和勞動保障政策等促進創業。以公共培訓為主導,將創業培訓前置到校園,延伸到社區、企業及網絡,做到院校培訓、公共培訓、社會培訓和網上培訓相結合。大力發展創業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訓基地、實訓基地和見習基地,加快培育創業載體。按“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搞好服務,注重效果”的原則,推動社會化服務模式,加強綜合服務。
(三十一)創新促進創業工作機制。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的政府責任體系和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創業帶動就業工作責任制,加強績效考核,在市、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自身優勢,條塊結合,形成綜合合力,共同做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九、完善靈活就業鼓勵體系,促進多渠道就業
(三十二)加強靈活就業人員管理。勞動者以非全日制就業的彈性工作方式提供社會勞動,并通過個人繳費窗口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應到街道或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靈活就業的認定和登記。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
(三十三)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公共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適應用人單位靈活用人和勞動者靈活就業的需要,積極開發靈活就業崗位,及時發布靈活用工信息,提供靈活多樣、方便快捷的就業指導、就業推薦等服務,幫助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加強失業人員就業觀念教育,重點加強原住民及農轉居未就業人員就業觀念教育,建立激勵機制,積極鼓勵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
(三十四)促進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在其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并在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人每月按照400元的標準給予靈活就業補貼,同時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十、完善就業管理基本制度體系,構建就業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十五)全面推進就業登記制度。完善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就業登記管理體系,規范登記程序和流程,全面使用居住證、就業登記“二口合一”申報信息系統,實現就業登記信息系統與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資源共享和數據交換,建立就業管理與人口管理的聯動機制。逐步將所有用人單位和就業人員納入就業登記信息系統管理,實現對就業人口動態有效的管理。
(三十六)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建立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注銷相結合、失業登記與就業登記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完善失業登記信息系統和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實現對失業人員的準確、動態管理。積極探索建立農民工失業登記制度。
(三十七)建立健全就業統計分析制度。結合深圳就業工作的實際,制定合理的統計表式,規范指標統計口徑,改善統計手段,建立符合深圳實際的就業統計制度,并力求做好與國家和廣東省就業統計制度的銜接。建立就業統計工作的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合作調研的信息互通,逐步實現就業統計數據的部門共享。
(三十八)加強就業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以就業登記信息系統為基礎的,集職業介紹信息系統、失業登記信息系統、崗位信息系統、就業援助信息系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及遠程見工信息系統為一體的,功能覆蓋市、區、街道和社區的就業管理服務網絡體系,全面提升全市就業管理服務信息化水平,滿足對所有就業人員動態管理和就業服務精細化的需要。
十一、完善社會責任體系,改善就業條件和就業環境
(三十九)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市、區政府應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督促用人單位落實法律法規中有關公平就業的規定,糾正人力資源市場上的各種歧視現象,禁止在媒體上刊登或播出有歧視性的招聘廣告,通過宣傳教育等各種途徑,營造良好的公平就業氛圍,支持和鼓勵勞動者保護自己的公平就業權利,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四十)營造促進就業的社會氛圍。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樹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企業價值觀、責任觀,將企業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相統一,切實承擔起穩定就業崗位、控制崗位流失、增加就業機會、提高就業質量的社會責任。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四十一)強化促進就業工作的社會監督。有關部門和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就業服務的反饋制度,設置群眾意見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群眾反饋的意見。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和檢查,對于騙取促進就業政策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四十二)建立促進就業政策評估機制。市、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對促進就業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經市政府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政策調整。
(四十三)本意見中失業人員指本市登記失業人員。本意見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及獎勵的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本意見未作規定的原有扶持政策,在規定的期限內繼續執行。殘疾人的公共就業服務與援助政策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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