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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財政局 衢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10-13 衢州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財政局 衢州市地方稅務局 衢市人勞險〔2003〕256號 浙江省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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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市直及衢江區、柯城區各部門,市區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市本級的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內容: |
一、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均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
二、市本級(含衢江區、柯城區)范圍內的各類非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屬于虧損或微利,其全部用工按正;蜻^渡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且上一年度全部用工的月人均工資低于同年度市本級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經企業申請并經地稅、社保部門核準,可按“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以下簡稱“雙低”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雙低”辦法參保繳費按年申請,有效期為兩年。
企業經批準按“雙低”辦法參保后無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達三個月以上的,不再執行“雙低”辦法,改按正;蜻^渡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辦理續保的原中斷參保人員,涉及補繳2002年底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按現行規定計算應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本人分別按2001年至2002年每人每月170元、2000年及以前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補繳,其余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貼。今后原則上不再辦理2002年底以前的個人中斷繳費年限補繳手續。
四、在2006年底前,對按城鎮自由職業者參保,并按“雙低”辦法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的低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其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50%,其余50%由同級財政補貼。具體對象為:
(一)原為經同級就業管理服務局(處)認定,屬于單親家庭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失業人員,或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以上失業人員(不包括提前退養人員);
(二)經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公示、街道(鄉、鎮)審核認定,戶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低收入戶家庭成員。
五、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在2003年12月31日前繳清的,可不加收滯納金。從2004年1月1日起,凡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均按《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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