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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勞動保障局: 你局《關于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請示》(榕勞險[2006])388號)、《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請示》(榕勞險[2006]390號)和福州市社保公司《關于福州鎖廠6位老工人要求參保養老保險的函》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出國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是否視同繳費年限問題 你局《關于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請示》(榕勞險[2006])388號)認為在職人員出國留學,獲得博士學位后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應計算為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并視同繳費年限。根據1986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6]107號)第六條第(七)款:“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的,其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規定,在職人員出國留學,獲得博士學位后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應計算為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關于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應按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參加養老保險全省統籌企業職工繳費年限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2001]10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回國博士原屬于全民固定工的,從1989年1月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如1989年1月起未參保的,其1988年底前的工齡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若符合補繳條件的可允許其補繳。對于1989年1月以后按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在新參加養老保險時,可以辦理補繳。 二、關于福州市燈炮廠部分長期“臨時工”要求補繳“臨時工” 期間養老保險費問題 你局《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請示》(榕勞險[2006]390號)認為福州市燈炮廠部分長期“臨時工”由于歷史原因在崗期間企業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從事臨時工的年限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后經臺江區人民法院裁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意給予辦理政策性補繳,而且這些臨時工也表示同意所補繳費用完全由個人負責。關于福州燈炮廠部分長期“臨時工”要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問題,之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已有相關處理意見。現行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必須要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事實勞動關系與“國家承認連續工齡”是有區別的,有事實勞動關系不等于有國家承認連續工齡。此類人員要求補繳臨時工期間保齡的全省很多,目前暫不能解決。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老工人要求參保問題 福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關于福州鎖廠6位老工人要求參保養老保險的函》反映:鼓樓區經濟發展局下屬福州鎖廠于1996年納入省統籌,當時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6位老工人的參保手續,現6位老工人已過法定退休年齡,生活困難,其主管局和所在企業強烈要求給予補繳并補辦退休手續。根據《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其生活困難的問題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解決的問題,應通過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統籌解決。 專此函復。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