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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金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意見》(金政發[2004]41號)、《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金政發[2004]173號)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市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為每月392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補助金按每月失業金的1 0%發放,即每月40元;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補助金按每月失業金的5%發放,即每月2 0元;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金一起發放。在2004年 10月1日之前辦理自謀職業的人員,不屬調整范之內。 金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