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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號)和《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連政辦發[2005]194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市區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及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2008年6月30日前(含30日,下同)因工致殘,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
(二)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
(三)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項目: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撫恤金。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220元,二級每月增加200元,三級每月增加180元,四級每月增加160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原享受的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分別按每月不低于140元和120元增加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
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被評定的護理依賴等級,在原護理費標準基礎上,完全護理依賴每月增加105元,大部分護理依賴每月增加85元,部分護理依賴每月增加65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85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65元。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對符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第三條(二)項調整。
四、從2008年7月1日起,計發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790元執行。
五、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增加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支付。
六、各區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