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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以及原廣東省勞動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4〕85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在本市就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在本市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而未辦理社會保險的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已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應向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相關材料;未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的,應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已為農民工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不得停保轉為單獨參加工傷保險。對逃避參加其他險種的用人單位,按《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查處。 三、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依法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費用。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勞社工傷〔2006〕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