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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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行為,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提高人員素質,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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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和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人員招聘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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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要指在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范圍內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除政策性安置人員、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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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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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市直屬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市屬各部門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工作;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縣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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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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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報名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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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事業單位招聘外國國籍人員,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并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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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崗位所需要的專業或技能;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招聘單位崗位所規定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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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不得對崗位的報考專業、年齡、技能等進行有指向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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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招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確定擬聘人選;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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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發布及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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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內容應包括:市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已核準崗位數、實際聘用人數、擬招聘職位數、擬招聘人數、擬招聘對象及范圍,擬招聘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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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直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須對區縣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進行核準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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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和區縣政府網站或本單位網站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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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招聘信息的內容包括: (一)招聘單位的名稱、性質、職能、地址; (二)招聘崗位、專業、人員數量及待遇; (三)招聘對象、范圍、應聘人員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試時間、考試范圍、入圍比例;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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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布招聘信息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經公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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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招聘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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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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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擇優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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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考試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采取分類考試。考試科目與考試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應以招聘崗位所必備的綜合知識、專業知識為主;招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可以考核實際操作能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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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考試和命題工作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直屬事業單位和市屬各部門自行組織,也可委托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部門提供命題和考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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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評的考官應由5至7人組成,一般應由上級人事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招聘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等組成。面試過程允許有關人員旁聽。 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面試考官的培訓,提高面試考官的面試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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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招聘單位應對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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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考試成績確定后,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考試成績和合格分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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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應聘人員對本人考試分數、考試名次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三天內向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申請復查,組織考試的單位應予以受理。復查范圍包括答卷漏評、分數漏記、錯記、錄入差錯、排名差錯等。確有差錯的,應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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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負責命題服務的部門應加強題庫建設,確保命題工作的科學性、保密性,為招聘單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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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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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招聘單位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安排擬聘用人員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2005]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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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本人可申請復查,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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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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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經招聘單位集體研究,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并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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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有關規定,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招聘單位的上級主管人事部門應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不存在問題的,應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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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招聘單位須在招聘結束一周內將《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備案表》(附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市直屬事業單位招聘結果直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結果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須對區縣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結果進行核準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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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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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及負責招聘工作的相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秘書、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與單位負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崗位。 單位負責人和負責招聘工作的人員在辦理招聘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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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招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有關招聘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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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各招聘單位應當在招聘期間成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承擔本單位公開招聘有關工作。招聘領導小組由單位主管領導、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負責人和群眾代表組成,對招聘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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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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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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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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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招聘有關規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對有關領導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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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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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補充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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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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