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會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圍,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深府〔2006〕125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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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享受津貼的對象為在我市支柱產業和市政府扶持產業第一線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型技師和高級技師。 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享受技能津貼的職業(工種)目錄并公布。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貼資格審核、津貼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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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市外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還應通過深圳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實操考核或業績追蹤; (二)職業道德良好,在生產一線、對口專業(工種)崗位工作。 (三)在技術革新及對經濟發展等作出突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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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享受技能津貼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職業資格證書(核原件,留復印件); (二)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提供營業執照(核原件,留復印件); (三)身份證(核原件,留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線、對口專業(工種)崗位工作的證明材料; (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證明材料(以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為依據); (六)高技能人才個人銀行賬戶。 申請津貼的技師和高級技師在5人以上的單位,可由其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統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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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資料進行評審,經專家進行無記名投票,專家同意票數達到應到會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入圍。 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入圍人員審核并在市勞動保障網上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經公示后無有效異議的,可將技能津貼發放到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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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通過資格審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師每月500元,高級技師每月80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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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高技能人才津貼資格審核每兩年進行一次。已申領技能津貼的,繼續在我市支柱產業第一線工作并作出了新的突出貢獻的,可在兩年期滿后再行申請技能津貼。 對于正領取技師津貼并通過高級技師資格審核的,經申請從通過高級技師資格審核次月起發放高級技師津貼,不再發放技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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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享受津貼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檔案,進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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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津貼的,經查實,取消其享受津貼資格并勒令退回已發津貼;高技能人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享受技能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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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為本單位技師、高級技師發放內部技能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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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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