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于2013 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 人社部發〔 20 13 〕 3 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從2013 年1 月1 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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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時間 從2013 年1 月1 日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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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對象 2012 年12 月31 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2013 年1 月至6 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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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整比例 調整比例按照2012 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 %左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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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整辦法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并按國家文件要求確定傾斜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逸調整. 1 .每人每月按照95 元定額計發。 2 . 2012 年12 月31 日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 %定比計算調整額;2013 年1 月至6 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 %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抖調整. 1 .提高高級職稱專項津貼標準。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提高專項津貼標準,正高級職稱的月標準由700 元提高為1000 元,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月標準由600 元提高為800 元、繼續單列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013 年1 月1 日后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高級職稱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含2013 年7 月1 日后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高級職稱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領取高級職稱專項津貼。 對于普遍調整后養老保險待遇已經達到或超過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待遇水平的,本次調整不再傾斜。 2 .對2013 年6 月30 日前(含當日)年滿75 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60 元,全年720 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3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三)離休人員調整.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參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在市已經采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拉平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后,按相關規定沖減生活補貼。所在市已經建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離休費同步增長機制,不再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按機關離休費調整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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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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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環節,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省級統籌全省統一政策的規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實: (一)執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轉發執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 (二)確保發放.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繳費基數、加強塞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完善和規范省級統籌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三)總結報告,具體落實情況,2013 年4 月10 日前按附表要求填報,4 月20 日前將轉發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書面總結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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