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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但戶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等問題的請示》(滬勞保養字[2002]1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由其最后參保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并由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三、在非戶籍地參保的原行業統籌企業的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并失業后,在實現再就業前,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在異地實現再就業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接受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