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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各有關企業: 為適應新形勢下就業形式多元化的需求,保障勞動者權益,參照外地做法,結合實際,現就 我市試行小時用工形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小時工的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稱小時工是指,在《勞動法》規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小 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的用工形式。 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日、每周、每月工作的時間分別在法定的日、周、月標準工作時間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均適用本規定。 但下列人員除外: 1、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人員; 2、停薪留職人員; 3、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4、階段性勞務人員。 二、小時工的使用 (一)用人單位與小時工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對勞動時間、勞動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 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事項進行約定。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二)勞動者從事小時工的工作時數,總計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 三、小時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養老保險費標準的確定 (一)本市小時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 、各項津補貼以及綜合考慮小時工工作的特殊性,加以確定。 (二)本市小時工養老保險費的標準,按照用人單位支付給小時工工資收入的20%確定。 (三)小時工的工資按小時計算。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規 定的小時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在足額支付小時工工資的同時,還應足額支付應由單位按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 (五)小時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費率隨政策的調整,作相應調整。 四、小時工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小時工的養老保險費按我市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進行繳納。 (二)小時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按我市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 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其他 (一)小時工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使用小時工支付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監察。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