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遺屬基本生活的需求,使遺屬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的發展有所提高,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24號)精神,從2006年7月1日起,適當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470元調整為52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400元調整為44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360元調整為400元。
二、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為非農業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40元調整為265元;系農業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10元調整為230元。
三、上述補助費標準已考慮了各項物價補貼因素,執行后不再發放物價補貼。
四、調整后的上述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參照執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