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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和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10%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 每人每月按照128元定額計發。 2. 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 對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2.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額計發。 3.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經以上辦法調整后,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四、資金來源 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五、其他事項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其傷殘津貼在2014年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調整提高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水平,是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實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視,確保在2015年5月底前將調整的傷殘津貼足額發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寫《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見附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報送省廳工傷保險處。 附件: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