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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使城鎮靈活就業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當地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具體參保范圍由各統籌地區確定。 二、靈活就業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靈活就業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也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必須繳足一次性醫療保險費,方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具體繳費數額由統籌地區確定。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并履行了繳費義務的,個人醫療帳戶記入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按統籌地區的統一規定執行。靈活就業人員繳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必須在連續繳費不少于六個月后方可享受,具體時間由各統籌地區確定。 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連續按時足額交納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的,從中斷之月起,停止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個人帳戶資金有節余的可繼續使用。 六、靈活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享受本統籌地區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 (二)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按規定補繳到15年的。 (三)繳足退休人員一次性醫療保險費的。 補繳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補繳時本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執行。 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同時參加統籌地區的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繳費標準和享受待遇執行統籌地區的規定。 八、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參照青政把柄[2000]269號《關于國有破產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意見》規定,從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步,先解決靈活就業人呀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障問題。 九、各統籌地區要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個人基礎檔案資料,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記錄。在本省流動就業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參保時間連續計算。到省外就業的,個人帳戶結余資金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十、本意見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各統籌地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具體辦法,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