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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你部民〔1985〕城報55號報告收悉。關于適當提高優撫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的問題,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從事孤兒、傷殘兒童(包括盲童、聾童)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可以按中央、國務院中發〔1985〕9號文件有關中、小學校教師教齡津貼的規定,發給教齡津貼。 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盲聾啞學校的教師(包括校長、教導主任等),可按原規定發給本人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補貼費。對于從事孤兒、傷殘兒童(包括盲童、聾童)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也可以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一九八○年十月六日,民政部和原國家勞動總局發出的《關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的試行辦法》,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以后,仍可繼續執行。在優撫事業單位職工中,與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享受崗位津貼職工同等條件者,也可以按上述辦法發給崗位津貼。 三、其他問題,可按全國統一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