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辦法》,促進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增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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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權,通過年度檢查、日常巡視檢查、案件專查和專項檢查以及其他途徑采集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信息,將用人單位分別評定為不同的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并實行分類監管的一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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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陜西省勞動監察條例》第十六條和陜勞社發(2003)140號文件規定的管轄權限,負責對在同級工商行政、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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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的內容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和《陜西省勞動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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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評定等級分為A、B兩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勞動保障A級守法誠信用人單位評定標準: 1、連續三年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勞動保障年檢自查資料; 2、內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抵觸且不越權,并向全體勞動者公開; 3、招收錄用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4、建立了集體協商制度,簽訂了集體合同; 5、依法與全部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 6、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本單位內部制度按時足額支付了工資,且每個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不低于省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7、本單位所有勞動者都參加了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全部持證上崗工作; 9、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10、連續兩個年度內無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或雖被舉報投訴但經查證無違法行為。 (二)勞動保障B級守法誠信用人單位評定標準: 1、連續兩年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勞動保障年檢自查資料; 2、招收錄用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3、勞動合同簽訂率不低于90%; 4、按時足額支付了勞動者工資,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的崗位和工種持證率不低于90%; 6、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7、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人數和不低于本單位勞動者總數的90%,給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 8、年度內無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或雖被舉報投訴但經查證無違法行為,且年度內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未發現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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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報。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填寫陜西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本單位工會(沒有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由三名勞動者代表簽署意見)簽署意見后,在每年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年檢自查資料的同時報送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定材料。 (二)依法審查。每年的用人單位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市、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對其管轄范圍內用人單位報送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按本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嚴格審查。 (三)征求意見。市、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將擬確定的A級和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名單在十個工作日內送同級勞動保障局相關科室、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中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這些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管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書面征求意見。 (四)社會公示。市、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征求意見后將擬評定的A級和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名單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在漢中市政府信息網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十天,同時公布監督電話,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各縣區可同時自行在本地新聞媒體及公眾場所進行公示。 (五)公布結果。對評定的A級和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單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漢中市政府信息網上發布公告,或通過其他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告,提高誠信用人單位的社會知名度。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單位頒發誠信等級標牌。此項工作在每年第二季度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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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取得相應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辦法實行動態分類管理: (一)對A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除舉報投訴外,不再對其進行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對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按照A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單位的標準,督促其提高誠信等級。 (三)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和未達到等級的用人單位,具備上一級守法誠信等級標準的,可在次年報送年檢自查資料時申報晉升等級。 (四)對已評定的A級和B級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如有違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降低一個誠信等級;如有嚴重違法行為,取消誠信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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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未取得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運用各種執法手段,積極督促其完善內部管理,創造條件全面貫徹實施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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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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