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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企業招用的殘疾人員辦理病退問題的請示》(蘇勞社險[2007]11號)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殘疾人實行按比例安置就業,對于安排進企業的殘疾人員,在進入企業前已經發生的原發殘疾程度,不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也不能相應辦理病退手續;在進入企業工作后新發生的殘疾或由于進入企業工作后原殘疾程度加重的,可以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為其辦理病退手續。 特此函復。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