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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中央、省屬駐濱各企業:
為貫徹落實《濱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濱政發[2008]3號,以下簡稱《辦法》),完善生育保險政策,確保我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健康運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及管理方式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均應依法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中介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辦法》執行。
(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市屬企業及中央、省屬駐濱企業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縣屬企業及中央、省屬駐縣企業生育保險經辦業務。
二、生育保險的登記、申報及征繳
(一)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由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0.9%的比例繳納;對費率確需進行調整的縣(區),按照《辦法》規定的有關程序報批。
(二)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辦法,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和《濱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 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與養老保險實行同一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生育保險醫療管理
(一)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女職工生育醫療的需要,與獲得合法、有效《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各縣(區)的醫療機構定點自行考評、協商確定。
(二)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生育前,需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提交生育職工照片一張,經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后,領取《女職工生育醫療檔案卡》,憑卡到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出院時由主治醫師填寫此卡,并對診治情況做出明確結論。未辦理有關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 對需要轉院、轉診的,由專家會診并提出意見,經科主任和主管院長簽署意見并到生育醫療辦公室登記后,報社保經辦機構審批。未經批準自行轉院、轉診的,費用自理。
(四) 職工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支,用人單位墊支醫療費用應及時到位,并按照《濱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五) 職工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四、生育保險待遇
(一) 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以下材料:
1、繳費花名冊、《女職工生育醫療檔案卡》、《濱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 2、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各證件的復印件; 3、住院或門診治療:需提供住院或門診收費專用票據(原件),出院記錄、檢查檢驗報告單、門診病歷、處方單、藥費匯總清單、住院病歷(復印件)等。
(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需提交經當地計生行政部門簽發的相關證明、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節育證明原件。
(三)參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除《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需參保男職工單位提供相關證明,由男職工授權委托單位申報代領生育保險待遇。
(四)醫療費結算:社保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申報的資料是否與女職工生育治療有關,是否符合“三個目錄標準”進行審查,經審核后按照規定予以撥付。
五、生育保險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參保單位因各種原因發生欠費時,在其欠費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墊支,待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補繳生育保險基金后,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予以補支。
(二)發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因違法犯罪造成妊娠終止的生育保險待遇; 2、涉及嬰兒治療、護理的各項費用; 3、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辦法》規定范圍外的其他人員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原渠道支付。
(四)職工因生育導致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享受有關待遇。
(五) 職工對生育保險待遇結算金額有異議提出復核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予以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