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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涉及到社會保險金繳納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2-06-12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陜勞社函[2003]225號 陜西省西安市 |
內容: | 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涉及到社會保險金繳納等有關問題的請示》(市勞字[2003]14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非用人單位原因,職工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而用人單位未及時對職工處理,雙方勞動關系仍存續期間,單位和職工應簽訂協議,明確社會保險繳費問題。未簽訂協議的,單位不再負擔該職工的社會保險費。 《陜西省勞動廳、財政廳關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勞發[2000]58號)規定,職工下崗后同原單位簽訂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按協議確定的由職工本人和單位或只由職工本人繳費的辦法,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當年企業、職工繳費比例之和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因此,單位與職工簽訂了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的,應按照協議約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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