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現將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發揮社會保險功能扶持企業發展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
一、階段性降低三項社會保險費率 (一)根據省的要求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單位繳費費率。 (二)降低費率的期限為2009年4月—12月。 (三)具體的費率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地稅部門后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備案后實施。
|
二、采取措施扶持部分行業的困難企業 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對部分行業的困難企業給予扶持措施。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可允許在規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本通知的“困難企業”是指2008年10月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服裝、制鞋、紡織、玩具、印刷、包裝、電子元件、家用電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過困難企業認定的企業。 (二)我市由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等部門組成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核困難企業認定和社會保險費緩繳事宜。聯席會議的組成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三)困難企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只能申請緩繳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四項,醫療保險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的規定,不予申請緩繳。 (四)同一困難企業只能選擇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其中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五)崗位補貼對象為困難企業中就業困難人員。困難企業按規定為在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后,再按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程序申請補貼。 (六)困難企業申請在崗職工技能培訓補貼的,應制定具體的在崗培訓計劃,被培訓職工經過培訓并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后,可持員工花名冊或工資條、勞動合同和被培訓員工取得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市級企業逕向市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根據《關于印發汕頭市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勞社[2007]63號)等文件規定的培訓補助費用標準,按最高不超過培訓補助費用50%的標準,將培訓補貼資金一次性劃入申請企業的賬戶,具體申請和資金劃撥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