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廣州市勞動保障局限時辦結制 一、為進一步規范本局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公共服務行為,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和屬下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下稱屬下單位)及其公務員。 三、限時辦結制是指服務對象到本機關或屬下單位辦事,在符合有關規定和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經辦處室科室 或經辦人員在承諾限定的時間內辦結其所訴求事項的制度。 四、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及屬下單位負責人為限時辦結制的責任人。 五、局機關各處室及屬下單位要根據職能要求,提出各項承辦事項的辦理時限,報主管領導和分管局領導審定后公布于眾。 六、對即辦事項,在服務對象手續完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要即時予以辦理。對限時辦結的事項,如因特殊情況需逾期辦結,應書面請示上級或相關部門批準的,要在限定時限結束前書面通知相關單位或個人。 七、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和屬下單位及經辦人應即時對服務對象的申報材料和有關手續進行審核,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限時辦理事項收件回執,注明所報材料名稱、頁數,辦結取件時間及經辦人。 八、凡違反本制度而被有效投訴的,按《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第九條 第(二)款規定處理。 九、有效投訴的認定按《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中第六條 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有效投訴受理及認定辦法》。認定投訴和處理違規行為由本局人事處和監察室(機關黨委辦)負責。 十、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