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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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依法行使職權,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處專利糾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充分保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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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依法查處全省各地假冒專利行為,依法受理全省專利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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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行政執法委員會和專門辦案機構,專利行政執法委員會領導專門機構做好專利執法工作,其中重大、疑難案件由專利行政執法委員會集體討論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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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利行政執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專利行政執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 (二)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五)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行政執法人員對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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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案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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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發現假冒專利行為的,應于7日內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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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利糾紛受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 (二)應當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的名稱和地址;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事實依據、理由; (四)屬于本局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求人請求調處專利糾紛,經有關人員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于7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應通知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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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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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辦案人員收到請求書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文件名稱、份數、頁數、收到時間。對于不予立案或者請求人在立案前撤回請求的,應當將材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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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請求人提出撤銷案件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局長批準后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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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于依法只能調解的案件,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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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請求人應當遞交請求書并按被請求人人數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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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請求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事項、事實依據和理由,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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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辦案機構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發送被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處理。 辦案機構收到被請求人提交的答辯書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送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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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應出示執法證件,人數不得少于2人;調處專利糾紛案件,應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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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案件記錄人員及當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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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辦案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其他證據。其證據經質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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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辦案人員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本案有關的情況;并對其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檢查與本案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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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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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局長批準,以省知識產權局名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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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當事人的物品,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送達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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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查封或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損毀。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處理。被封存的物品應當加封省知識產權局的封條,保管人不得隨便動用。封存物品由當事人自己保管的,應當由當事人出具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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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查封或扣押的物品,必須是初步確認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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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抽樣取證,應當由當事人在場,并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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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調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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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專利糾紛適用于調解原則。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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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調處案件組成調處組,一般案件由三人組成,影響較大的疑難復雜案件,由五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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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調處專利糾紛時,經正式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調處組同意中途退出的,請求人按其自動撤回請求處理,被請求人按其缺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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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因故不能按時出庭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告知調處小組,經調處組同意可延期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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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調處專利糾紛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后簽字。當事人發現遺漏、差錯可補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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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開庭審理的專利糾紛案件,應當提前7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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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調解專利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個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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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案件審理程序 (一)宣布紀律; (二)宣布案由、核對當事人身份; (三)宣布調處組成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四)雙方當事人陳述; (五)調處組調查與質證; (六)當事人相互提問; (七)辯論,首先由請求人發言,其次由被請求人發言。最后雙方相互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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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調處組成員是否回避由局長決定,要求局長回避由專利行政執法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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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重大疑難案件調處組報局長同意后可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費、差旅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由雙方當事人預支,結案時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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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在調處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調處組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調處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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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請求人增加專利糾紛處理請求,被請求人提出相反的處理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處理請求,可以合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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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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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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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案件調處終結,辦案人員應當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專利糾紛處理決定書、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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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案情復雜或者違法行為嚴重應從重處罰的,提交專利行政執法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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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局長應指定2名以上非本案調處人員組成聽證組。有關聽證程序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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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小組應寫出聽證終結報告,提出處理建議,直接報送局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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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自知道擬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之日起三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及聽證權的,也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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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證據、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處罰的內容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行政處罰機關的名稱及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處罰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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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調解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請求人、被請求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和應承擔的責任; (三)協議內容和調處費用的分擔。 調解書應經當事人簽章,調處人員署名并加蓋調處機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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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處理決定書應寫明: (一)請求人、被請求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調處的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處理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四)處理的結果及調處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處理決定由調處人員署名并加蓋調處機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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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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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逾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處罰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起訴期間,不停止執行處理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一)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處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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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不當場繳納事后難以執行; (二)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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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本單位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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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專利糾紛案件需要強制執行的,應由請求人提出申請,預交強制執行費,處罰機關再向法院提出申請,并協助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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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期間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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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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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處罰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 直接送到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絕接受的,送達人說明拒收事由及日期,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不便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 無法采取上述幾種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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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案件處罰決定執行完畢,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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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管理機關規定不同的,從其規定。本規定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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