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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城鎮化發展的需要,維護被征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被征地農牧民老有所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決定》(內黨發〔2003〕18號)精神,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資金來源多渠道、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現就建立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障范圍 凡被當地政府統一征地后其用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牧民,均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具體參保人員經嘎查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大會或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大會討論通過后,由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報當地政府備案。 以前被征地農牧民是否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保障基金籌集和繳納 (一)被征地農牧民參加養老保障所需資金,按照養老保障待遇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進行籌集,由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方應負擔養老保障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繳養老保障費=征地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預期享受待遇年限×應承擔的費用比例×繳費系數 預期享受待遇年限以男60歲、女55歲為基點,征地時基點年齡及其以下的參保人員,預期享受待遇年限統一確定為15年;基點年齡以上的參保人員,每增加一年,預期享受待遇年限相應減少1年,最低不能小于5年。 繳費系數由當地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農牧民人均被征土地數量以及被征土地價格統一確定,一般控制在1至3的范圍內。 (二)參加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的費用應一次性繳納。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政府補貼部分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三方負擔的費用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按比例統一繳納。 (三)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業務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設立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統一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列入統籌基金。賬戶基金和統籌基金按照實際收益計算利息。 (四)各級政府應建立被征地農牧民的養老保障風險基金,基金來源主要從土地出讓純收益中提取。風險基金主要用于養老金調整和化解長壽風險。 三、養老保障待遇 (一)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障費的被征地農牧民,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后,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繳費時到齡的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障金;以后到齡的人員,從到齡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障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政府補貼養老金組成,分別按以下公式計發: 養老保障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補貼 個人賬戶養老金=到齡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12×預期享受待遇年限) 政府補貼養老金=到齡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費時政府負擔比例×繳費時的繳費系數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養老保障金低于到齡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保障標準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保障標準執行。 (二)政府補貼養老保障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養老保障金從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完后,從風險基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農牧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應為其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將其納入參加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的個人賬戶一次性清算,同時解除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險關系;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障金條件的,按照城鎮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待遇后,可以繼續享受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有關待遇。 (四)如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結清,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 (五)享受待遇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水平應根據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銀行利率等因素的變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四、職責分工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基金的劃撥到位情況進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核撥和撥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啟動經費。 (二)各級政府要將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按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確保被征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