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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 為保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切實做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明電〔2006〕1號)精神,現對應當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市政府〔2003〕第140號令)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有對應行業的,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對應的行業類別基準費率執行,其他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第一類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執行。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到單位住所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中工作人員發生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第375號令)、《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 三、中央在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2005年12月29日之前認定的工傷和北京市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2005年1月19日之前認定的工傷,需由單位提交工傷認定原始證據材料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確認后,辦理《工傷證》;并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提交相關鑒定資料。 四、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攜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確認材料、《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材料,支付定期待遇的原始記錄、憑證到參保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1—4級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定期待遇轉移支付的登記手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