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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征稅業務指引(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穗地稅發[2006]84號 廣東省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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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屬各單位:
現將市局研究制訂的《個人所得稅征稅業務指引(二)》印發給你們,從2006年5月1日起執行(第八點另有規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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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近期我市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關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問題 納稅人在一個月度內分次取得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以一個月為一次,可以將其合并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屬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或下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計稅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上述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包括年終雙薪、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關于納稅人參加義務獻血取得單位營養補貼征免稅問題 納稅人參加義務獻血后,其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的營養補貼和獎勵金,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從其他渠道支付的上述補貼和獎勵金,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原單位發給的各種補貼、節日費等征稅問題 對離、退休人員當月取得原單位發給的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以外的各種補貼、節日費等,應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減除法定扣除費用標準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國家統一規定包括區、縣級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統一規定。 四、關于出境定居人員取得退職費收入征稅問題 出境定居人員按規定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退職費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的規定計算納稅。具體計稅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退職費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三條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五、關于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發放引進獎、業務洽談費等征稅問題 對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發放給非本單位雇員招商引資有功人員的引進獎、業務洽談費等,暫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關于政府部門和單位發放給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征免稅問題 我市各級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為引進高層次人才而發放的一次性安家費,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參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八條“關于高等院校發放給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征免稅問題”的規定執行,即:個人取得一次性安家費不超過5萬元的,暫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5萬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簽約期限(不滿10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超過10年的按10年計算)進行平均分攤計算。 上述高層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博士研究生以上學位的人才。 七、關于個人從事“其他勞務”取得所得征稅問題 對個人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行獨立從事“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按 “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十二條第二款同時停止執行。 八、關于個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從2006年1月1日(稅款所屬日期)起,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稅前費用扣除標準,按每人每月1600元計算扣除,但投資者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地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地稅發〔2002〕5號)第七條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九、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明確: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關于核定征收個體戶應納稅營業額(或銷售額)的確定問題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其應納稅營業額(或銷售額)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上述應納稅營業額(或銷售額),如納稅人的經營項目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點以及今后營業稅有關規定,計稅依據可以扣除一定項目金額的,其項目的應納稅營業額以計征營業稅的收入額確定。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合伙),其應納稅營業額(或銷售額)的確定,比照上述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執行。 十一、關于外地來穗從事建筑安裝行業個人所得稅征稅問題 外地(不包括番禺區、花都區、南沙區、增城市、從化市)來我市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未設立會計帳薄,或雖設立會計帳薄,但不能完整、準確反映從業人員個人收入的,工程所在地征收機關可對其個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其中屬于中方人員的部分,按照建安單位和個人應納營業稅的工程收入額依0.4%的征收率計征;屬于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人員)的部分,應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對外籍個人申報工資薪金不實或拒不申報采用核定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1997〕128號)的規定計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1998〕50號)第八條規定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發<廣州市區建筑業地方稅收征管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46號)第二十條關于“其余施工業戶一律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機關按業戶取得的建安工程收入的0.4%帶征參與施工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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