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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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嚴肅性,規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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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包括: (一)辭職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及以其他方式與原單位脫離了工作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到農村牧區、城鎮社區、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未落實就業單位及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五)破產企業和撤消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八)企事業單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檔案; (九)其它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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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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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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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含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省、州(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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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州(地、市)、縣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流動人員工作單位的隸屬關系劃分人事檔案管理范圍。無隸屬關系的單位或尚未就業的流動人員,可根據用人單位或流動人員的意愿,選擇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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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跨地區流動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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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尚未建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地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原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單位)管理,也可選擇其他地區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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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認真做好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有關的身份認定、檔案工資記載、出國(境)政審工作,商有關部門做好黨(團)組織關系接轉工作,經授權做好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認定、職稱評審、社會保障等社會化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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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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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調檔函形式向流動人員的原單位提出調檔要求,原單位接到調檔函應在十五日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交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原單位與流動人員因履行合同或協議發生爭議拒絕調檔的,原單位要向人才交流機構書面說明不予轉交檔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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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原單位轉遞的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經審核無誤后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單位。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如發現轉來人事檔案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清楚的,應及時通知原單位補齊或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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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轉遞檔案必須嚴密包封。凡流動人員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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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接管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須由流動人員或其所在單位辦理委托存檔手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與委托人或委托單位簽訂檔案管理合同書,明確保管期限、人事代理及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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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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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聘用單位的聯系,按照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工作,不斷充實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內容。應收集歸檔的材料須內容完整、準確、真實、手續齊全,需單位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后方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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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嚴禁擅自泄露檔案內容和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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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查閱、調閱和借用工作制度,嚴格相關手續。 (一)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由查閱單位出具查閱審批表,申明查閱理由,管檔單位根據規定和需要,確定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查閱單位應派中共黨員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 (三)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嚴格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的人事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 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嚴禁泄露或擅自對外公布檔案內容。 (六)查閱檔案不得擅自拍攝復制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確需從檔案中取證的,須經檔案管理單位負責人審批后,方能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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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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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要由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于職守并具有一定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中共黨員。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保密法規,嚴格按照檔案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辦事,保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檔案內容。工作崗位變動時,必須做好檔案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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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具備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建立堅固、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置鐵質檔案柜和防火、防潮、防塵、防蛀、防盜、防高溫、防紫外線等設施。要保持檔案庫房的清潔和庫內適宜的溫、濕度。設置專門的檔案查閱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做到“三室”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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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每年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人事檔案的安全。要不斷加強對檔案管理工作的研究,完善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提高人事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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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要逐步實現計算機信息化。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逐步配備信息化管理的相關設備,建立流動人員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檔案查閱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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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監督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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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不具備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權限,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和個人; (二)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以及擅自對外公布、泄露檔案內容的; (三)在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過程中,出現違反本規定行為,造成檔案遺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以上情形負有責任的單位,視其情節輕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對以上情形負有責任的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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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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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本著“服務為主,適當收費”的原則,按照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檔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務費(政策規定免予收費的除外),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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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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