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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關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2005-10-26 揚勞社[2005]140號 江蘇省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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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行意見》轉發給你們,希貫徹執行。
二00五年 十月二十六 |
內容: |
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行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今年我省調整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當用人單位執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2條:“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金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時,應當與我省最低工資規定銜接,按《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5]20號)的規定執行,即:用人單位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只需另行支付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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