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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就業、再就業培訓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工作機制,提高政府培訓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的作用,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實際工作情況,現就加強我市再就業培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培訓質量監督和管理主體 市、區兩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再就業培訓實施監督和管理,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培訓工作進行督導,促進培訓質量的不斷提高。培訓質量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區勞動保障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培訓考核評估方式 我市再就業培訓結業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采取“考培分離”的方式進行,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評估機構”)參與考核和評估工作。評估機構除參與再就業培訓結業考核和職業技能鑒定外,同時對再就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過程監督和效果評估,出具統一的評估報告。 評估機構上門實施考核鑒定和培訓督導時,應確保至少2名工作人員到場,并佩戴由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考核員證》或《督導證》。在考核和督導過程中,培訓機構應主動配合,對評估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進行整改提高。 三、培訓補貼撥付和相關工作要求 我市再就業培訓工作采取培訓質量與補貼資金掛鉤的辦法,在執行《南京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補貼辦法》(寧勞社辦[2003]26號、寧財社[2003]360號)文件精神的基礎上,對培訓補貼辦法作如下調整: (一)凡經第三方評估、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培訓補貼資金一律不予撥付; (二)上崗類就業培訓合格率達到75%以上的,按照培訓合格人數和中標價的70%撥付培訓補貼;等級類就業培訓合格率達到60%以上,按照考核鑒定人數、中標價的70%和鑒定費撥付培訓補貼。 就業補貼和職業指導補貼辦法仍按照原文件執行。各培訓機構要加強能力建設和行為自律,完善各項培訓管理基礎工作,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欺騙冒領政府培訓補貼資金。出現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取消該單位參與“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投標資格,情節嚴重者依法吊銷辦學資質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