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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衛生計生局(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扎實穩妥有序地推進我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對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下稱“單獨”夫婦)按新政策申請生育第二胎時的有關獎勵優待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現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五項的規定,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屬于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在2014年3月27日之前已依法享受上述待遇的“單獨”夫婦,在批準其再生育一胎的同時應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停止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但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以及已經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還。各地、各單位不得以“單獨”夫婦曾享有獨生子女相關的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為由,對其適用“單獨兩孩”政策設置限制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