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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解決我市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80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鞍山市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有關事宜的通知》(鞍政辦發[2005]1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市區內無繳費能力的國有破產、關閉、改制企業及無繳費能力的集體企業(以下統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二、籌資辦法: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省市(鎮區)級政府補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節余補充、個人繳納三方共同籌資的辦法,按照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額的6%籌資。 三、繳費標準:省級財政按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額的3%予以補助,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節余基金按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1%補充,退休人員個人按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額的1%繳納。其余部分中省直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市屬企業由市財政、鎮(區)屬企業由鎮區財政負責按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額的1%籌資補助。 四、醫療保險待遇:退休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所規定的統籌基金支付的各項醫療待遇;并建立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劃入比例為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額的2%。 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必須同時參加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和參保人員個人分別按當年繳費額的50%共同繳納。 六、市(鎮區)級財政部門所承擔的繳費部分,根據退休人員參保實際繳撥;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節余基金承擔的部分,匯同省、市(鎮區)財政補助資金統一安排使用。 七、無繳費能力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 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退休人員可由本人繳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