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和企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遼政發[2001]24號)和《關于印發〈遼寧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發[2001]25號),現就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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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間,接近企業內部離崗休養年齡的國有企業職工(男50周歲以上,女干部45周歲以上,女工人40周歲以上),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由企業一次性為其繳納至退休年齡時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企業為其辦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解除勞動關系當年本市企業繳費比例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其一次性繳費額的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本市(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企業繳費比例+個人繳費比例)×職工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月數。 企業為解除勞動關系人員辦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由企業填寫一次性繳費申請表,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按程序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并繳納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屬于職工個人賬戶金額,一次性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并按規定計息。 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企業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不論是否再就業,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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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試點方案實施后至首次個人賬戶基金運營收益率公布之前退休的人員,2001年7月1日起個人按8%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同期銀行三個月存款利率計息,2001年6月30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仍按原記賬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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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對繳費年限超守15年的,其超過的年限按規定增發基礎養老金,其超過的年限計算到月。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按規定折算增加的年限,不增發基礎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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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解聘到生產崗位工作后,其退休年齡按遼勞字[1999]87號文件第五項規定的退休年齡掌握。即:(一)45至50周歲之間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產崗位連續工作滿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復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齡掌握;(二)45周歲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崗位工作的(聘和制干部),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和滿5年以上,按干部退休年齡掌握;(三)50周歲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當工人的,原則上仍按干部退休年齡掌握,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崗位工人滿3年以上的,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 女干部失業后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或失業兩年后未再就業以及再就業后未再從事管理崗位工作,按工人退休年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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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企業職工退休,對既符合勞動模范又符合高級知識分子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其兩項待遇不能兼得,但可按兩項待遇中最高一項待遇確定;對既符合全國勞動模范又符合省勞動模范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其兩項待遇不能兼得,但可按兩項待遇中最高一項待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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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符合退休條件的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除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和本地區統籌項目內生活物價補貼,還應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樣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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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企業職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即按本市(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發給3個月的喪葬補助費、10個月的一次性救濟費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濟費。上述待遇列入統籌項目的,由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列入統籌項目的,仍由原企業單位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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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被解除勞動關系后到地方企業或到個體就業或成為自由職業的,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關系轉移手續(不轉個人賬戶基金),并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前后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退休,按規定享受所在市企業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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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遼政發[2001]24號文件第十四條(二)款關于職工服刑、勞動教養情況下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在此以前,此類人員已按過去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沒有處理的,按對應期的政策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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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職工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其基本養老金計算按遼政發[2001]24號文件第十四條(一)款規定執行,不再實行與遼政發[1997]41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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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欠費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一次性補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對經批準緩繳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退休時上一年本市(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礎養老金,欠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欠費企業職工退休后,在兩年內一次性補繳企業和職工個人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對其基本養老金重新計算,差額部分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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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企業應及時為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職工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如未及時辦理,其延誤期間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企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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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凡是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核定的基本養老金達不到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按職工退休時本市(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0%計算)的,按最低標準執行。最低標準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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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企業職工1992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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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試點方案實施前,國家、省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關政策規定,凡與此次試點政策不抵觸的,應繼續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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