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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非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辦理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職工連續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緊急請示》(珠人社〔2010〕93號)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視同繳費年限為參保人在我省各地實施《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原廣東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未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辦理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函》(粵勞社函〔2001〕648號)中規定,除系統管理的行業內部人員調配外,其他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職工,須按規定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辦理了調動手續,其變換工作單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連續計算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因此,職工在我省實施《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之前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必須是經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調動,職工變換工作單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連續計算工齡并在參保后按規定核定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在我省實施《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后的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時間計算,因此其實際繳費期間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方式不影響其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定。這與國辦發〔2009〕66號文中關于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視同繳費年限隨同轉移的規定沒有矛盾之處。 二、變換工作單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參保人,不論其以何種方式變換工作單位,其轉入前工作年限在我省實施《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的部分符合國家規定可以連續計算工齡的,可以按規定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當參保人符合在我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應建立視同繳費賬戶,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