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解決好新形勢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兵役法》、《安徽省城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有關退役士兵安置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辦法,積極鼓勵和引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采取切實措施,確保轉業士官和退出現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
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一)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是指各接收單位執行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確定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計劃,因受客觀條件限制,確實難以落實,以經濟補償形式履行所承擔的安置義務。 (二)有安置任務的單位自愿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應在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下達后的20日內,向市安置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填寫《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申報審批表》,在3日內將有償轉移資金一次性劃撥到指定的安置保障金賬戶。 (三)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補償標準,原則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本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繳納。
|
三、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指符合國家安置政策,應由政府安置工作而本人自愿放棄政府安置,要求自謀職業的。 (二)要求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本人在當年分配工作前向縣、區安置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合肥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審批表》,經市“雙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合肥市公證處公證后,發給《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費,政府不再分配工作。一次性經濟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服役期為2年的,發放數額為本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的補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發本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40%的補助金;服役期為10年(含10年)以上的,發放數額為本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5倍的補助金。服役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其標準為:榮立個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發按上述方法計算的補助金數額50%的補助金;榮立個人二等功的,增發30%補助金;榮立個人三等功的,增發10%補助金。 二、三等傷殘軍人退役后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在職退役傷殘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保健金。 (三)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合肥市區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和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退役士兵所在的區財政各負擔50%(轉業士官隨愛人異地安置在我市的,由其愛人戶口所在的區財政承擔)。每年自謀職業人員確定后,市財政應將承擔的50%資金,劃撥到區財政,由各區民政局統一發放。3縣退役士兵安置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縣民政局統一發放。 (四)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后,按照省民政廳等7部門印發的《關于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民安字〔2002〕92號)規定,在全省范圍內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到企事業單位再就業,或本人經營活動終止的,所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終止。 (五)下列人員不予辦理自謀職業: 1、安置部門按規定已為其安置工作,本人不服從組織分配的; 2、退役士兵轉到異地安置的; 3、不具備安置資格的退役士兵。
|
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 (一)安置保障金的來源:財政專項資金;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通過其它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二)安置保障金用途: 1、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發給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2、按照規定標準發放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3、退役士兵技能培訓經費、勞務介紹和宣傳等費用開支; 4、獎勵超計劃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 (三)安置保障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
五、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信息服務 (一)民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利用現有的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為退役士兵免費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培訓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退役士兵原則上只承擔必須的教材費。 (二)經培訓后的退役士兵,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能鑒定工作,經考核合格,發給職業資格證書。 (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可舉辦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專場就業洽談會,為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社會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應對退役士兵選擇崗位給予優惠。 (四)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要健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檔案,掌握各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及時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服務。 (五)新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