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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 1、具有正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按以上對應標準調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國家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特別是此項工作在兩節期間進行落實,時間緊、任務重。按照國家要求,要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確保在2009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