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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逐步解決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前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以下稱“老工傷”人員)待遇偏低、新老工傷管理不統一的問題,維護“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作為當前加快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列入日程,盡快組織實施。要按照“全部納入、分步實施、尊重歷史、統籌兼顧”的總體思路,認真調查摸底,精心組織測算,周密制定方案,全力抓好落實。“老工傷”人員較少的地方,要抓緊制定工作方案,于今年底前將“老工傷”人員一次性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老工傷”人員較多的地方,可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采取分步實施的辦法,但1-4級的“老工傷”人員今年底前必須全部一次性納入,其他人員最遲應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納入。各地應注意總結經驗,規范管理,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積極探索開展“老工傷”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按當時政策認定為工傷或者已經由企業按照工傷支付待遇的傷殘職工(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親屬,現仍由企業支付工傷待遇的人員都應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上述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自納入之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繼續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和護理費。 三、各統籌地區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權力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分析測算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基金籌集渠道,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后的待遇支付。對于將“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基金支付后資金有缺口的,可對于“老工傷”人員較多的企業分別采取一次性繳納部分費用、調整繳費費率或者按傷殘等級、統籌項目分期分批納入等方式解決。既要確保工傷待遇支付,又要防止發生當期透支或擠占挪用基金的現象。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企業繳費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制定。 四、對于按照職工發生工傷時的政策規定已經認定為工傷且手續齊全的人員,不再重新進行工傷認定,由企業提供具體人員名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對于未進行過工傷認定但由企業一直按照工傷支付待遇的人員,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企業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供的相關原始證據進行審核;對于一直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五、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切實加強領導,成立由工傷保險行政、鑒定、經辦機構組成的解決“老工傷”問題辦公室,抽調骨干力量,采取集中辦公的形式,實行“一條龍”服務,減輕企業和職工負擔,提高工作效率,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順利進行。 各地“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作方案、進展情況、工作總結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省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