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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遼寧省盤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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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區)勞動(人事)局、財政局、衛生局,市直各有關部門中省直駐盤單位,各有關醫療機構:
現將《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內容: |
為完善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治療型家庭病床(以下簡稱家床)的管理,方便和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患者申請建立家床的條件 1、符合住院條件(急危重病人除外); 2、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3、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確有困難; 4、需系統治療。 凡同時具備上述4個條件的參保患者,均可申請建立家床。 二、家床費用的結算 1、個人負擔的起付標準為4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費用,在職職工個人負擔l6%,退休人員負擔ll%。 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患者家床醫療費時,實行定額結算,定額結算標準為每天每床30元。 3、每次建床時間不超過60天。超過60天的,應重新申辦手續,重新計算起付標準。 三、加強醫療保險服務與管理 1、參保患者辦理家床,需經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提出建床申請,醫保科(辦)批準,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 2、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家床科醫務人員和設備的配備,完善家床科的建設和管理,在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不得向參保患者額外收取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3、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進一步做好參保患者家床的審核工作,強化家床醫療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 四、本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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