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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政務公開和各項承諾落到實處,我所認真貫徹“有諾必踐,違諾必究”的原則,對政務公開違諾行為特制定以下追究處罰規定: 一、凡屬我所公開的各項制度、規定、辦事的程序、承諾等,我所負責對違諾行為進行處罰、追究。 二、違諾情節較輕的,除對本人批評教育外,扣除本人當月10%的職務工資。 三、因違諾行為,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的,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在全所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模、晉職、晉級資格。 四、嚴重違諾,在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和重大損失的,除按二、三款處罰外,給予相應的政紀、黨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五、凡社會舉報、群眾反映,行政測評和領導發現的違諾行為,只要事實清楚能夠證明的均按本規定嚴肅處理。 六、所辦公室負責接受違諾方面的群眾舉報和來信來訪,承辦違諾問題的處理,負責日常的年終考核監督反饋工作。 監督電話:2024070 2025304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