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農民工在本市務工期間的基本醫療,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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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實行“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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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業戶口、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并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30天以上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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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柳州市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行政管理,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保險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農民工醫療保險費單獨列賬管理,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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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繳費基數 為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農民工本人不繳費,不建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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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農民工的30日內憑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辦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手續。單位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30天后,農民工即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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