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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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保障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人事部關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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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國家部屬的事業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執行本辦法。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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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事業單位員工實行結構管理。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合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嚴格控制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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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聘用合同制是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崗位需要為前提,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工作崗位,明確單位與員工聘用關系的一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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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事業單位員工的分配收入應貫徹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健全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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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實施本辦法的行政管理部門。各級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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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崗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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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事業單位員工的結構比例標準按機構編制部門確定的比例標準執行。事業單位應按照職責明確、權限清晰、聘用條件合理的要求,科學設置崗位。各崗位要求作為員工聘用、考核、獎勵、晉升等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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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結構比例管理。即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據崗位性質和所需資格條件,科學合理地確定具體的專業技術職務及高、中、初級職務的結構比例,并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對已超過核定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3尚未達到規定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聘用數額,逐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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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逐步實行職員制。職員等級具體設置為:一級職員(正)、一級職員(副);二級職員(正)、二級職員(副);三級職員(正)、三級職員(副);四級職員;五級職員。各等級應在政府人事部門規定的本單位管理人員最高職務等級和結構比例內,按照崗位職責任職條件的要求以及管理人員現任職務和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工作資歷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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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實行崗位總量控制與等級結構比例管理。即在本單位崗位(等級)總量內,根據工作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設置具體工種崗位和技術等級結構比例。其中:技術工人崗位設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普通工人只設崗位,不設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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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聘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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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職數和人事行政部門核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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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行政領導人員和按國家法律由上級部門直接任命或選舉產生的人員的任用,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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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聘用員工要先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崗位競爭方式進行,被聘員工不受原身份限制,自上而下逐級聘用。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應通過考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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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聘用員工要制定所聘崗位需具備的基本條件,按照聘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進行。特殊情況或特殊崗位,經聘用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可簡化程序。聘用單位對首次聘用(合轉崗)員工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聘用管理人員要實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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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聘用單位要與被聘員工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任務期限。訂立何種期限的合同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國家規定或合同雙方約定必須為單位服務一定期限的,所簽聘用合同不得短于規定的服務期限。事業單位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在訂立聘用合同的基礎上同時辦理專業技術職務和管理職務的聘任手續,發給聘任證書。聘任證書是聘用合同書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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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受聘員工因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責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崗位職責要求的,經采取培訓、教育等有關措施,仍不勝任的,要變更工作崗位,同時相應變更原聘用合同書中關于崗位責、權、利的內容。變更崗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待聘、低聘、解聘或實行未聘人員托管,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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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資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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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受聘員工于簽訂合同的下月起,按所聘崗位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等各項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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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根據受聘員工的崗位和實際情況實行職等工資、崗位工資、項目(課題)工資、兼職工資、科技成果轉化提成、科技成果入股分紅等模式,也可實行年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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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管理人員同時被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可從其職務變動的下月起,選擇執行職員等級工資標準或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按工資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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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新聘職務高于原職務的員工,其工資待遇按事業單位員工職務(技術等級)晉升后工資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新聘職務低于原職務的員工,其工資待遇按新聘職務比照同期參加工作同類員工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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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員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合格等次的,可按有關規定發給年終一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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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員工被聘用后,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產假、病假、事假等各項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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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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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實行經常化、規范化的考核制度。正確評價員工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員工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考核結果應作為聘期內受聘員工崗位調整、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續聘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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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對不同職務等級及不同技術層次的員工應有不同的考核標準和要求。考核標準應明確具體,盡量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準確、定性的文字進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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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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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按被考核人員總數的10%掌握,最多不超過15%。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員工總結、述職; (二)進行民主測評; (三)考察組進行考核; (四)主管領導在聽取考察組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個人總結和民主測評結果寫以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提交黨委會議決定; (六)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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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按規定的考核程序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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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技術等級的資格。專業技術人員在任現職期內考核被確定兩次以上優秀等次,并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條件的,可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事業單位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當年不得晉升職務。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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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嚴格考核備案制度n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結束后,要將考核工作總結和呈報表報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備案,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并發給年度考核結果確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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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不能兌現本年度考核結果的有關待遇,不能開展下一年度行政職務晉升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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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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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對員工的獎懲要堅持公平合理、得當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獎勵與懲戒相結合、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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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行政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五種。各類獎勵要按管理權限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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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給予員工行政處分,要由所在單位向主管部門報批,按管理權限做出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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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員工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各單位每年1月底前要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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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培 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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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培訓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繼續教育制度、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培訓分任職培訓、崗位知識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培訓和繼續教育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不斷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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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培訓和繼續教育實行分級管理。省和各市(地)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和本市(地)的組織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逐步建立和制定員工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政策、法規,并進行監督檢查,總結典型,表彰先進。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的計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事業單位中層及其以上管理人員的任職培訓由人事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崗位知識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計劃方案,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同意后,由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或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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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培訓課程應根據事業發展和崗位工作的需要設置。首聘(合轉崗0管理人員要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崗。因特殊情況未經培訓聘用上崗的,應在任職后1年內參加培訓。末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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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在各級人事行政部門統籌規劃、指導下,由各業務部門制定計劃,確保工作正常開展。教育內容應當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發展規劃以及工作需要,結合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確定。教育時間必須予以保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學習時間不少于56學時,中級人員不少于48學時,初級以下人員不少于40學時。繼續教育的形式要靈活多樣,保證質量,要在互動教學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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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繼續教育實行與職稱評聘相結合的證書登記制度。要把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和是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完成相應的培訓任務,作為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核、晉升、聘任、續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基本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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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員工的培訓和繼續教育要發揮各方面積極性,要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原則多渠道籌集經費,把培訓經費真正用于員工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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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退休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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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員工符合下列條件應按退休辦理: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勤人員女滿50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的;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經醫務勞動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工(公)致殘,經醫務勞動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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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員工退休后,退休費的計發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因工(公)負傷,經醫療鑒定后,評定傷殘等級的,按有關規定發給傷殘撫恤金等項相關費用;退休后去世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發給撫恤費、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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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員工在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榮獲省部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省級系統先進工作者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國家科技進步獎、發明獎三等獎以上者以及獲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中的二等獎以上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其所在單位應當為其辦理一次性補充養老保險,并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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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工勤人員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后任職到退休年齡并在本崗位受聘滿10年的,退休時可享受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同等相關待遇。聘任崗位和受聘時間以履行備案手續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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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聘用到工勤崗位退休,可根據本人自愿,按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或工勤人員退休管理。其計算待遇的工作年限,無論擔任何種職務,均從參加工作時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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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員工退休后,可根據國家規定,享受閱讀有關文件、參加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方面的權利,并享受有關各項福利待遇。對符合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可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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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退休員工人數較多的事業單位,應建立退休員工管理機構,負責退休員工的管理服務工作3退休員工人數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務機構的部門,應確定兼職人員負責退休員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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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及其員工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障待遇n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員工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由人事部門審批退休手續,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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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員工,其退休后的退休費、保留的津貼、補貼,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發放和辦理;異地安置的,可委托代管單位發放。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養老金。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員工,退休后應按本單位原醫療辦法及待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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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未聘員工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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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員工,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員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0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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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實行未聘員工托管制度。托管制度是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受事業單位或其行業主管部門委托,集中代管事業單位中未聘員工的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并提供配套服務的社會化人事服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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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因機構編制精簡、崗位撤并、專業不對口以及能力、身體不適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崗的,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待聘期間的待遇由本單位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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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內部下崗待聘時間一般為1年。待聘期間,聘用單位應至少提供一次上崗機會。本人可以聯系調離,也可以到人才市場擇業或自謀職業。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或調離的,聘用單位可為其辦理托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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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承辦事業單位人員托管具體事宜。托管由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事業單位或其行業主管部門和未聘員工三方簽訂托管協議。托管期限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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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未聘員工在原單位待聘期滿不愿接受托管的,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愿辭職的,原單位可解除合同,并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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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對所托管員工負責接轉人事關系,保管人事檔案,協助辦理養老保險及其他保險,調整檔案工資,辦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出國政審等事宜;提供擇業指導,通過市場機制促進末聘員工實現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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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實行托管的員工在托管期內享受基本生活保障n基本生活費由原單位發放,其標準為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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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托管期內實現再就業的待聘員工,應與人才交流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解除托管關系和人事關系,不再享受有關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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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未聘員工在托管期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原單位或人才交流機構介紹的就業崗位,或不參加為其組織的有關技能培訓,人才交流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可與其解除托管協議,由原單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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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托管期滿后,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事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和未聘人員三方須及時解除托管關系。未聘人員托管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愿辭職的,原單位可解除合同,并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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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托管期滿后,與原單位解除了人事關系而沒有再就業的未聘員工,其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可由本人另行委托人事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機構實行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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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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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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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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