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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7號,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以下簡稱居轉戶)工作,現就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職業資格 下列人員可以按照辦法第五條(申辦條件)、第六條(激勵條件)規定的有關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申請居轉戶: (一)持有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崗位與工種對應的; (三)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律師執業證,且從事專業工作的。 二、關于遠郊地區教育、衛生、農業崗位 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農業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居轉戶人員,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具體單位和崗位如下: (1)本市遠郊地區教育單位中的教學崗位; (2)本市遠郊地區醫療衛生單位中的醫護崗位; (3)本市鄉鎮農技推廣機構中的農業技術推廣崗位。 三、關于配偶落戶 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取得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居轉戶人員,其配偶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已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含隨員證)的,可以同時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申請居轉戶的配偶,按照居轉戶人員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四、關于落戶地 居轉戶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本人無合法落戶地址、單位無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落戶在單位注冊地所在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口。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