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緩解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市企業的影響,穩定和擴大就業,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5號)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延長扶持政策繼續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9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就業扶持政策延期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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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落實《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采取幫扶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杭勞社辦〔2009〕72號)精神,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穩定職工隊伍,保持就業局勢平穩。 (一)延長困難企業幫扶政策。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費、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支持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三項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0年底。對2009年內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但未享受幫扶政策的困難企業優先納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圍;對2009年經市政府批準認定并已享受優惠政策的110家困難企業,可根據實際經審批后再次享受優惠政策,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適當放寬認定條件。加大對中小困難企業的扶持力度,適當放寬“困難企業”認定條件,對2008年以來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生產經營虧損或下降、不裁員不減薪或裁員不超過職工總數10%、符合政府扶持產業和環保政策的企業,經市政府批準認定,可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職工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扶持政策。 (三)申報方法、審批程序仍按杭勞社辦〔2009〕72號文件執行。申請受理時間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 (四)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繼續實行臨時性下浮。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具體操作方法,按《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0年對部分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杭勞社險〔2010〕85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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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和申請、享受流程按《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市委〔2009〕10號)、《杭州市區靈活就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辦法》(杭勞社就〔2009〕214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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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國家未出臺新的政策前,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各項政策仍按《關于延長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杭勞社就〔2009〕331號)有關規定執行,但已享受困難企業扶持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穩定就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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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要高度重視,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精心安排,切實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工作。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分析,切實做好數據匯總工作,保證數據及時準確地上報。對貫徹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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