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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直屬各有關部門: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區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的通知》(桂政發[1996]37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我區企業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桂勞社字[2001]87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人事廳關于適當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桂勞社發[2002]36號)規定精神,經研究,我區企業離休人員(含符合享受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文件規定待遇的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自治區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桂民發[2007]61號)的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調整后的新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