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15號)及《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187號)精神,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含農民工,下同)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保障建筑施工 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分散企業工傷和意外傷害風險,化解社會矛盾,現就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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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及《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l87號)的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的規定,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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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按風險程度確定費率的原則,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合理確定建筑施工企業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針對建筑施工企業人員流動性大、職工工資收入難以準確確定的實際情況,在建筑施工企業參保繳費方式上積極進行探索和創新,可以采取定額繳費、按產值提取費用等形式,靈活確定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方便企業參保。各地經辦機構不得以用人單位(建筑施工企業)未在本地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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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保障部門要簡化、規范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流程,方便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參保和領取待遇。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建筑施工企業)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產經營地為職工參保。用人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對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進城務工工傷職工,其應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實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其選擇,方便其領取和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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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加快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嚴格審查建設單位和招投標機構是否按一定比例將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列入工程總造價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削減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督促建設單位按時撥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省建設廳將制定《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服裝配備及使用標準》,并加大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業為職工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按時足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為保證職工生產作業安全創造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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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組織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組織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地為建筑施工企業的全體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認真審核繳費基數,建立繳費數據庫,及時支付工傷(亡)人員的傷殘待遇。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業盡快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省建設廳將會同省保監局制定《關于加強建筑以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完善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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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送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新開工程項目的管理,在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后,方可為其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和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和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其工程項目一律不得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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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建筑施工企業做好參加工傷保險和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省建設廳將按照國家規定,在審核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具體條件時,嚴把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參保關。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沒有參保的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卻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的企業,要及時收回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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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積極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依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進行監督。對于拒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省建設廳將責令其施工現場停工,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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