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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如何確定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的請示》(豫地稅函[1999]06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 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稅法第二條 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征照顧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