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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解決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及保養人員的生活困難,現就調增這部分人群生活補助和保養金補貼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的生活補助費。在2004年生活補助費基礎上,對符合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人事局《關于對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實行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蘇人四〔82〕151號)文件規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建國后參加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40元調增至300元;對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64元調增至344元;對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88元調增至388元。 二、調增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的生活補助費。在2004年生活補助費基礎上,對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勞動局、財政局關于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1〕77號文件的請示報告》(寧府王字〔1981〕247號)文件規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原城鎮戶口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40元調增至290元;原農村戶口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80元調增至230元。 三、調增部分保養人員保養金補貼。在2004年保養金補貼的標準上,對符合《市勞動局關于保養人員提高保養金補貼的通知》(寧勞薪〔88〕23號)文件規定的享受保養金補貼的保養人員,生活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40元調增至290元。 四、增加的生活補助費和保養金補貼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原渠道列支。原渠道解決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幫助解決。 五、江寧區、六合區、浦口區、溧水縣、高淳縣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